【案情】 村民趙某將自家寬裕的樓房改造后開設了一家小型浴池,掛牌“趙某浴池”,設有售票吧臺及男部、女部。2015年3月6日14時,被告人李某到該浴池洗浴,在買票時見前面劉某褲兜錢包外露,便扒竊出錢包,內有現金520元?! 痉制纭俊 ⌒谭ㄐ拚福ò耍歉`行為納入盜竊罪,且對此行為不再以數額作為成立盜竊罪的標準。從該規定來看,扒竊應當屬于行為犯,即只要有扒竊行為,不論盜竊財物的價值大小,均構成盜竊罪,而且扒竊行為成立必須以空間要件“公共場所”內為前提?! ∫环N觀點認為趙某的浴池雖對外經營,但洗浴人員相對較少,且多為同村和鄰村村民,不宜認定為公共場所,因此被告人李某不應認定為扒竊,應認定為普通盜竊。但其盜竊金額520元未達到法律規定較大標準,故不構成盜竊罪?! ×硪环N觀點認為該浴池經登記開設,對外經營并收取費用。雖然位置偏僻、經營對象主要是同村和鄰村村民,但任何人進出洗浴均不受限制,應屬于公共場所。故李某的行為系扒竊,構成盜竊罪?! 驹u析】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,即本案犯罪行為發生地點“趙某浴池”應認定為公共場所,被告人李某的行為系扒竊構成盜竊罪。理由如下: 公共場所的定義在刑法修正案(八)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均無明確規定,但依據常識判斷,公共場所應是人群經常聚集,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不特定人群的活動場所,是一個不限于經濟或社會條件,平常人進入都不受限制的地方。從行政法規的淵源可查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7年4月1日頒布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第二條,將七類28種公共場所納入衛生管理,其中第二類就包括公共浴室、理發店、美容店?! ”景阜缸镄袨榘l生在設于村民宅院的公共浴池,雖然面積不大,營業對象不多且多為本村和鄰村村民,但從其經營性質來看,只要開門營業,對于出入洗浴人員并無限制,即任何人都可以隨時進入,應當屬于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洗浴服務的公共場所。因此,李某在浴池內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,應系扒竊,構成盜竊罪,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?! 。ò不帐〗缡资腥嗣穹ㄔ?李永國)